杨春耕律师亲办案例
出现“意外”的家庭协议
来源:杨春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量:626

案情简介:

原被告兄弟姊妹七人,长子患精神病多年。父母去世后,1998年确定监护人为次子,长子跟随其生活。2002年原被告经共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长子由次子生养死葬,父母名下的房产由长子继承,长子病故后,其房产由次子继承。大家都没想到仅仅过了两年多长子就因病去世了。长子死亡后,次子与弟第姊妹等人就房产过户事项一直协商未果。2017年次子将其他兄弟姊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次子所有。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有两兄妹出具了一份新证据,以此证明签订协议到去世的两年多,长子大部分时间都在住院,住院、丧葬等费用都是单位所出,次子未尽协议约定的义务和监护人的职责。次子的代理律师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充分论证后,其证明的事实和阐述的观点被二审法院予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预判到被告虽然能从多方面进行抗辩,但实质上影响本案审判结果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按照家庭协议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二审中,被告出具了一份新证据,证明被监护人长期住院,单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以此来证实次子未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原告律师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了长子单位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且充分阐述了单位给职工报销相关费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的照管,属于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不能以此否定监护人的职责和相关的付出。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证据和律师的观点,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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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耕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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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春耕
  • 执业律所: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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